(2015)大竹民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2046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8年6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唐某某,男,生于1973年10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洪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