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中法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固始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固始县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初字第89号原告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城东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程文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小舟,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冯建华,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固始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固始县XX光大道。法定代表人王治学,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吴维胜,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强,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固始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规避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71元,减半收取2078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毅勇审 判 员 门长庚代理审判员 朱永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