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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218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梁亚颜,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长  蔡小丹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人民陪审员  刘秋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文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