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218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梁亚颜,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长 蔡小丹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人民陪审员 刘秋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文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