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时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时某某,男,住太康县。被告张某某,女,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李广俊,河南���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时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时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记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