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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时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时某某,男,住太康县。被告张某某,女,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李广俊,河南���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时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时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记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