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重庆伟业电源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荣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666号原告重庆伟业电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法定代表人滕伟。委托代理人易学,四川世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荣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永强,董事长。原告重庆伟业电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荣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伟业电源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易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荣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伟业电源材料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蓄电池隔板生产厂家,被告是电瓶生产厂家,原告长期为被告供货。2014年12月18日,原、被告对此前货款进行了结算,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50000元。此后,原告继续向被告供货两次,最近被告因自身原因准备不再经营相关业务,被告将剩余货物全部退还给原告,经双方再次核算,被告尚欠原告202150元。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现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202150元。被告四川荣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蓄电池隔板生产厂家,被告系电瓶生产厂家,原告长期为被告供货,2014年12月18日,双方对此前货款进行了结算,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50000元。此后,原告继续向被告供货两次,被告将剩余货物全部退还原告,经双方再次核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2150元。经原告催收无果,诉讼由此产生。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情况说明、货款对账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因与原告之间存在货物买卖业务而结欠原告货款,被告理应及时履行义务支付。综合查明的事实,本院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0215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自愿放弃举证和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四川荣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伟业电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021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6元,由被告四川荣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