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09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尚辉与北京博凯新星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辉,北京博凯新星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9359号原告尚辉,女,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医院财务。被告北京博凯新星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果园村(煤场)。法定代表人陈瑶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尚辉与被告北京博凯新星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限梅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尚辉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彭 宇人民陪审员 马宏新人民陪审员 孙顺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