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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羊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孟伟德诉祁先兰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羊初字第88号原告孟某某。被告祁某某。原告孟某某诉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祁某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孟某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银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琰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