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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曲汶良与威海金轮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汶良,威海金轮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755号原告曲汶良,农民。被告威海金轮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威海市文登区广州路46号。法定代表人李宏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汶良与被告威海金轮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汶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金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雅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