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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刑终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占泉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占泉,冯×1,孟×,杨×1,杨×2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刑终字第275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占泉,男,43岁(1972年1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4月25日被羁押,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雅楠,北京市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1,男,76岁(1939年2月2日出生);系被害人冯×2之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女,70岁(1944年12月10日出生);系被害人冯×2之母。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1,男,48岁(1967年4月25日出生);系被害人冯×2之夫。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2,女,25岁(1990年2月14日出生);系被害人冯×2之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占泉犯故意杀人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1、孟×、杨×1、杨×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О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一中刑初字第14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占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占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1、孟×、杨×1、杨×2丧葬费、交通住宿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万六千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1、孟×、杨×1、杨×2的其他诉讼请求。在法定期限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杨占泉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以原判证据不足,没有鉴定出被害人死因,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刑事部分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初字第14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被告人杨占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将本案刑事部分判决发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俊怀审 判 员  林兵兵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婧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