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终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马永祥与莫维春等相邻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8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永祥,男,1956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陈新,男,195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华(又名马强),女,1970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维春,男,1964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马华之夫。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汪传军,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马永祥因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3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30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本院退还马永祥。审判长 徐 云审判员 孟 乐 群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伟(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