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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芮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亚峰与李卫东、李亚肖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民初字第207号原告:李亚峰,男,1967年7月12日生,汉族,芮城县学张乡XXX,农民。被告:李卫东,男,1963年9月27日生,汉族,芮城县学张乡XXX,农民。被告:李亚肖,男,44岁,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峰与被告李卫东、李亚肖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峰于2015年8月13日以与被告李亚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亚肖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峰撤回对被告李亚肖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董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