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873号原告:李某。被告:隋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原告李晓霞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李某。审判员 狄英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曲宇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