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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873号原告:李某。被告:隋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原告李晓霞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李某。审判员  狄英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曲宇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