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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龚恩龙与赵海军、赵正洋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恩龙,赵海军,赵正洋,邓宝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287号原告龚恩龙,居民。委托代理人刘瑞启,淮安市淮安区车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海军,居民。被告赵正洋,居民。被告邓宝国。原告龚恩龙与被告赵海军、赵正阳、邓宝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亮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恩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瑞启、被告赵海军、邓宝国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正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恩龙诉称,2010年11月,被告赵海军、赵正洋、邓宝国三人在本区流均镇合��从事房地产开发,被告赵海军与原告签订了代建民房合同一份,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11年工程竣工,原告完成代建民房的任务。此后,双方结算工资,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53200元。原告多次向三被告索要欠款未果,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支付我劳务报酬53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赵海军辩称,对三人合伙建房及欠原告劳务报酬53200元无异议,但其没有钱支付给原告。被告邓宝国辩称,对三人合伙建房及欠原告劳务报酬53200元无异议,但其没有钱支付给原告,愿意将房屋折抵给原告作为劳务报酬。被告赵正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赵海军、赵正洋、邓宝国三人在本区流均镇合伙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2010年11月12日,被告赵海军代表三名被告与原告龚恩龙签订代建民房书面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三名被告代建民房,��名被告支付劳务报酬。后经过结算,尚欠原告劳务报酬53200元。原告多次向三被告索要欠款未果。2015年2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劳务报酬532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合同原件、劳务报酬结算单等证据在卷,经庭审审查,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被告赵海军、赵正洋、邓宝国合伙从事房地产开发,系个人合伙关系。被告赵海军代表三被告与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雇佣原告龚恩龙代建民房,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报酬。合伙人对合伙期间产生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本案中,双方经结算,被告赵海军尚欠原告龚恩龙劳务报酬53200元,应当按约定给付原告报酬,被告赵正洋、邓宝国对被告赵海军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其53200元劳务报酬,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正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龚恩龙劳务报酬53200元;二、被告赵正洋、邓宝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被告赵海军、赵正洋、邓宝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胡亮亮审 判 员  李 扬代理审判员  江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