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3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戴美华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戴惠林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美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戴惠林,陈雪娟,戴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3106号原告戴美华,女,196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谢小弟,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戴惠林,男,1963年3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陈雪娟,女,1962年6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戴凤,女,1987年5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美华诉被告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戴惠林、陈雪娟、戴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美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晖晖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