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瓯民初字第1764号原告魏某某。委托代理人黄学用、叶祥娜(实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某某。委托代理人胡芝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钟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学用、叶祥娜,被告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芝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介绍认识。2010年1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J350783-2010-000184)。婚后原告发现与被告的性格完全不合,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今年正月原、被告吵架后被告离家出走,并将金银首饰转移,致使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越来越淡薄,现已无法共同生活。综上,因原、被告的性格不合,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及《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特具状向贵院起诉,请依法立案审理,并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黄金三两、银元六块、银手镯五对、仙草约七千斤、对池正荣享有的债权人民币九仟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一、原告与被告并非性格不合。原告诉称,“婚后发现与被告的性格完全不合,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与事实不符。事实是,被告婚后因先后于2010年3月12日(怀孕3个月)在建瓯市妇幼保健院稽留流产,2011年1月30日(怀孕7个月后),在建瓯市立医院实施“利凡诺羊膜腔内引产术”,2014年11月26日(怀孕2个月)稽留流产。出院医嘱男方要作精液检查及免疫检查。被告人流引产三次后,原告就开始对被告漠不关心,置之不理。并非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二、被告没有转移财产离家出走。原告诉称,“今年正月原、被告吵架后,被告离家出走,并将金银首饰转移,致使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越来越淡薄,现已无法共同生活”与事实不符。事实是,自2014年11月28日被告稽留流产出院次日,原告认为被告无法生育,就打电话通知被告父亲要将被告带回娘家,被告父亲及亲属等人及时赶到教育劝说原告后,被告才未回娘家。今年2月15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七日),原告再次要将被告赶出家门,由于被告坚持不回娘家,才未被原告驱出家门。今年2月23日(正月初五),被告到亲戚家拜年、喝酒,原告竟对被告搜身,将被告随身佩戴的金银首饰及手机、家中的钥匙全部抢走,并叫被告不要再进其家门。三、原告共同财产清单大部分属捏造。(一)、1、原告诉称,“黄金三两现由被告保存”与事实不符。黄金具体有多重,被告并不清楚。但全部黄金是被原告拿走,连被告身上戴的黄金首饰也被原告于2015年2月23日全部抢走。2、银元不是六块,而是十块,全部在原告保存。3、银手镯是4付,全部在原告处保存。4、没有共同债权,池正荣借的人民币玖千元早已还清。5、农作物仙草在被告娘家属实,但具体有多重不清楚。(二)、依照最高院有关规定,被告的金银首饰属被告个人专用物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四、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五、原告起诉离婚的真正原因是被告目前暂未生育而引起。六、如原告执意要离婚,原告应当补偿被告损失。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经介绍认识,2010年1月12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2010年3月、2011年1月、2014年11月被告先后三次人流引产。2015年2月23日被告离开原告家,同年7月原告以因性格不合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良好的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互相沟通、互相包容、互相谅解,这样才能使夫妻和睦、家庭美满。依照法律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定的离婚条件。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的感情确已经破裂,对此原告应负举证不能责任。综合分析全案,原、被告的婚姻现状不符合法律规定所列举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之一。为维护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促进原、被告夫妻和好,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对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债权,本案亦不作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某某要求与被告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即123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钟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李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