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执字第0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郑步军与丁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1094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被执行人丁某。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丁某债权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射耦民初字第05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丁某自愿偿还申请人郑某某借款人民币计36250元,此款限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前归还16250元;2015年3月31日前归还归还1万元;余款1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全部清偿;若被执行人丁某不按上述约定履行任一期款项,申请人郑某某可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丁某借款本金36250元及以36250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另需承担受理费353.125元。因被执行人丁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射耦民初字第05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员 刘必胜审判员 孙天华审判员 顾正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利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