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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执恢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夏敏露与於海港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敏露,於海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恢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夏敏露。委托代理人高海勇。被执行人於海港。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3)舟岱执民字第904-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於海港妻子何彦在中国工商银行舟山岱山支行的存款。现被执行人於海港履行了义务,故对上述存款予以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於海港妻子何彦在中国工商银行舟山岱山支行营业室1206010102111644749账户存款人民币1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於海港妻子何彦在中国工商银行舟山岱山支行营业室1206010101106865832账户存款人民币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忆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董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