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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杨领与李国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领,李国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168号原告杨领,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413,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经常居住地珠海市斗门区。被告李国炎,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996,住广西桂平市。原告杨领诉被告李国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国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领诉称:2014年7月16日,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2014年10月16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依约按时还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所借人民币20000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杨领对其诉称提交借条一份予以佐证。被告李国炎缺席,未答辩及举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能够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但证明的内容应以本院核定的为准。经审理查明:被告从事餐饮业,而原告经营餐具,双方因此相识。被告以进货需要现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于2014年7月16日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从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4年10月16日止。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借款借据落款处有被告的签名和捺印。原告在庭审过程中称,被告出具借款借据当天,原告就以现金形式交付了20000元借款本金给被告,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依约按时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出示了由被告出具的借款借据,内容完整、形式完备,本院对该借款借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未答辩及举证,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立下借据,双方形成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合法有效,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原告主张是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鉴于涉案借款金额较小,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亦符合一般民间借贷的交易方式及交易习惯。由于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还款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本案现有的证据,本院认定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国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杨领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国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立文代理审判员  周 莉人民陪审员  梁国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筱霖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