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3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裴文昊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084号原告裴文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明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负责人顾春旺,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史建华、马东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文昊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文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裴文昊承担。审 判 长 王 芳人民陪审员 阮 明人民陪审员 胡玉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 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