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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6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陆正富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安庆市中北巴士有限公司、潮龙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正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安庆市中北巴士有限公司,潮龙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674-1号原告:陆正富,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方存山,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涛,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段金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庆市中北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何旭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潮龙陆,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受理原告陆正富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安庆市中北巴士有限公司、潮龙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正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安庆市中北巴士有限公司、潮龙陆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陆正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正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正富负担。审 判 长  余 浩审 判 员  吴宜俊人民陪审员  杨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岚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