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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5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臧志军与北京市三义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志军,北京市三义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5434号原告臧志军,男,1974年5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吉弟,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三义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坟庄村北。法定代表人朱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臧志军与被告北京市三义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臧志军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臧志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三义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臧志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阮小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