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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市誉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立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誉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立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重庆市誉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立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誉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立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誉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立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誉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誉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立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誉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 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春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