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1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苏明波与赵为星、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明波,赵为星,杨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164-2号原告:苏明波,居民。被告:赵为星,居民。被告:杨波,居民。原告苏明波诉被告赵为星、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苏明波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明波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明波撤回对被告杨波的起诉。审判员 曹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