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宜城民郑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郑初字第00152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审判员秦爱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姜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