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国民与冯国民、章百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民,冯国民,章百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102-2号原告张国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卫彪,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国民。被告章百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民与被告冯国民、章百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240元,合计1390元,由原告张国民负担。审 判 长 吕小丽代理审判员 董 巍人民陪审员 王汉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