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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商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钟志敏与钟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志敏,钟晓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830号原告:钟志敏,经商。被告:钟晓敏,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志敏诉被告钟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志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83元,减半收取792元,由原告钟志敏负担。审 判 员 赖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