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商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钟志敏与钟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志敏,钟晓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830号原告:钟志敏,经商。被告:钟晓敏,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志敏诉被告钟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志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83元,减半收取792元,由原告钟志敏负担。审 判 员 赖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