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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袁焕灿、袁广金与袁广金、郑调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焕灿,袁广金,郑调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337号原告:袁焕灿,个体经营。被告:袁广金,职业不明。被告:郑调珍,职业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焕灿与被告袁广金、被告郑调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焕灿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焕灿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焕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袁焕灿负担。审 判 员 朱浩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马海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