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袁焕灿、袁广金与袁广金、郑调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焕灿,袁广金,郑调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337号原告:袁焕灿,个体经营。被告:袁广金,职业不明。被告:郑调珍,职业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焕灿与被告袁广金、被告郑调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焕灿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焕灿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焕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袁焕灿负担。审 判 员 朱浩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马海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