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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申请执行莫汝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莫汝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科,该公司负责人。住所地:丹寨县龙泉镇国土西路中央名府。被执行人莫汝刚,男,贵州省都匀市人。申请执行人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本院生效的(2015)丹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莫汝刚发出执行通知书(其妻龙九丽拒收),责令被执行人莫汝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公共能源费、违约金、诉讼费,共计127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到期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莫汝刚在丹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2549*************9233有存款人民币8836.38元。为使本案得到有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莫汝刚在丹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2549*************9233的存款人民币1322元,用于清偿其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光军审判员  任泉宁审判员  任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