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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曾玉倩诉邵冲、谢德平、达州市昌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玉倩,邵冲,谢德平,达州市昌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1645号原告曾玉倩,女,生于1975年1月9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邵冲,男,生于1974年11月9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谢德平,男,生于1967年10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被告达州市昌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冲,总经理。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柴市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玉倩与被告邵冲、谢德平、达州市昌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玉倩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玉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玉倩撤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曾玉倩负担。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