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民审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健与郑小琴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审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起诉人)王健,男,汉族,1986年1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委托代理人杨茂宇,自贡市大安区文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徐波,自贡市大安区文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健不服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一初字第947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大安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一初字第947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王健与郑小琴于2010年2月4日登记结婚后,郑小琴就一直居住在自贡市大安区牛佛群星村三组22号,2014年3月左右郑小琴离家,至今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上诉人向上诉人所在地的大安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大安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请求本院撤销(2015)大民一初字第947号民事裁定,并裁定由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健的住所地在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群星村三组22号,且婚后与郑小琴一直居住在大安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的夫妻一方郑小琴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王健可以向其住所地法院即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案。因此,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不当,上诉人王健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一初字第94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位初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阮志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凌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