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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关慧茹与肇庆市东景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肇庆市鼎湖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慧茹,肇庆市东景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肇庆市鼎湖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冯旺娣,邓巧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关慧茹。委托代理人胡玉清,广东祥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肇庆市东景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旺娣。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旺娣。被执行人冯旺娣,男,汉族。被执行人邓巧嫦,女,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关慧茹与被执行人肇庆市东景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肇庆市鼎湖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冯旺娣、邓巧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及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肇中法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肇庆市东景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肇庆市鼎湖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冯旺娣、邓巧嫦向申请执行人关慧茹履行以下义务:一、肇庆市东景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关慧茹归还人民币1000万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自2011年9月21日计至2013年12月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已经归还的借款利息151.86万元在执行中予以扣减。二、肇庆市鼎湖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冯旺娣、邓巧嫦对第一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肇庆市东景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关慧茹支付案件受理费81400元。依申请执行人关慧茹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肇庆市东景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肇庆市鼎湖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冯旺娣、邓巧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肇庆市东景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肇庆市鼎湖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冯旺娣、邓巧嫦的财产查询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关慧茹。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肇庆市东景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420.67元,被执行人邓巧嫦的银行存款319574.75元。本院在上述划扣款项中扣除执行费5719.93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关慧茹支付执行款382275.49元。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肇庆市东景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邓巧嫦的银行存款共387995.42元,其中偿还申请执行人关慧茹执行款382275.49元,支付执行费5719.93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中法执字第1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庆光审判员  张国良审判员  龙建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家彬第3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