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奎民三初字第7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史翠莲与刘金涛、王婷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翠莲,刘金涛,王婷婷,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790-2号原告史翠莲。被告刘金涛。被告王婷婷。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史翠莲诉被告刘金涛、王婷婷、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史翠莲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曙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