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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韦某与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048号原告韦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磊,广西正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炳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