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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镇江顺和物业有限公司与杨林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574号原告镇江顺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恒美嘉园31幢501室。法定代表人赵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瑜,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晶晶,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林文。原告镇江顺和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林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顺和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荆小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