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15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志民与汪永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民,汪永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1569-3号原告:陈志民,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汪永鸿,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歙民一初字第015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同意将调解协议约定的给付内容由法院直接从汪永鸿从冻结的汪永鸿的银行账户中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告被执行人汪永鸿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大阜分理处的存款3565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独任审判员 程家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富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