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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8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与钟顺满、朱霞英、严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顺满,朱霞英,严志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857-1号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委托代理人鲍泽飞,为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顺满。被告朱霞英。被告严志华。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赵蔚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