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与胡鸿雁、王苏红、胡冰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胡鸿雁,王苏红,胡冰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金初字第1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委托代理人陈星子,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告胡鸿雁,男,1963年1月14日生,汉族。被告王苏红,女,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被告胡冰雁,女,1957年2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与被告胡鸿雁、王苏红、胡冰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19元,减半收取6859.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杨拴伟审 判 员 张建光人民陪审员 谢 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