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小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民杰诉魏延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民杰,魏延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小字第160号原告王民杰,男,汉族,1975年3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王颜涛,男,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魏延听,男,1975年2月1日出生,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民杰诉被告魏延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民杰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延听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民杰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民杰负担。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俊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