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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刑一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18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一终字第87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芜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六月三日作出(2015)市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0五条、第三百0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万秋代理审判员  马 进代理审判员  李新岩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海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