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执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太金兰与李玉霞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驳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119号申请执行人太金兰,女,1972年8月18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51972********。被执行人李玉霞,女,1977年9月27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进学街,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11977********。申请执行人太金兰与被执行人李玉霞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2473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太金兰的申请执行依据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太金兰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连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