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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邑执字第5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明旭与何长君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旭,何长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505-1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旭,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何长君,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何长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长君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可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