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鱼执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黄彬与韦雅卿、黄春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彬,韦雅卿,黄春莲,韦光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922号申请执行人黄彬。被执行人韦雅卿。被执行人黄春莲。被执行人韦光培。申请执行人黄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韦雅卿、黄春莲、韦光培归还欠款等,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韦雅卿、黄春莲、韦光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韦雅卿、黄春莲、韦光培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106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兰兰审判员  师豫江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