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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执民字第8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美亚机电有限公司、宁波黄泰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830-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代表人:楼戈飞。被执行人:宁波美亚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能。被执行人:宁波黄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瑜。被执行人:宁波黄泰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瑜。被执行人:黄志瑜。被执行人:杨国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美亚机电有限公司、宁波黄泰实业有限公司、宁波黄泰机电有限公司、黄志瑜、杨国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已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共计XXX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且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83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