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纪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353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某某,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住汕头市金平区。2015年4月1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5月25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5)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7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松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中旬至2015年4月11日,被告人纪某某为牟利,在其住所处汕头市金平区,提供赌具“牌九”并招引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自己向赢家“抽水”50-350元不等,从中渔利,赌客的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2015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纪某某招引参赌人员纪某甲、纪某乙、纪某丙、吕某某等到其住处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缴获赌资10800元,赌具“牌九”一副。上述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参赌人员纪某甲、纪某乙、纪某丙、吕某某、纪某丁、纪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赌博现场和赌具的照片,公安机关的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并从中营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纪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予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捷附:本判决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