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君谋与何树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君谋,何树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633号原告张君谋,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何树金,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君谋与被告何树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君谋、被告何树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君谋诉称,2013年到2014年,他给被告经营的养殖场提供猪饲料。2015年2月,经过算账,被告共欠他猪饲料款39000元,当时没钱给付,就给他出具了一张欠条。2015年4月,被告给他还款5000元,目前仍欠34000元,他多次索要,被告推托不给,现要求被告给付欠款34000元。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一张,以证明被告欠原告猪饲料款34000元。被告何树金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他经营的养殖场欠了原告猪饲料款39000元,2015年4月份给原告还了5000元,现在还欠34000元。他暂时没有钱,只能等到后季把猪卖了给原告还款。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到2014年,原告给被告经营的位于华池县悦乐镇新堡行政村赵洼自然村的养殖场提供猪饲料。2015年2月6日,双方经过算账,被告共欠原告猪饲料款39000元,当场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张君谋料款39000元整,叁万玖仟元整,经手何树金,2015年2月6日”。2015年4月,被告给原告还款5000元,现仍欠34000元。原告向被告索要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给付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树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君谋欠款3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退付原告张君谋325元,被告何树金负担3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