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龚树养与桂林市金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树养,桂林市金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星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龚树养。被执行人桂林市金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71号育才大厦1-12-4号。本院在执行龚树养申请执行桂林市金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桂林市金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4)413号生效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已自行履行该生效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该生效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4)413号生效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维光审 判 员 张兴华代理审判员 张飞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克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