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执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天津津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保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津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保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字第95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津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21号。法定代表人林津,经理。被执行人刘保岗。申请执行人天津津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保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津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06月30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刘保岗给付2011.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津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保岗私下和解履行完毕,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津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