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杨某、强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杨某,强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1358号申请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强某。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4)任民初字第4732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现己生效,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胡某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强某所有的位于济宁市琵琶山小区营业房的查封,为便于案件执行的顺利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强某所有的位于济宁市琵琶山小区营业房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兴良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