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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执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黄均成与黄电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均成,黄电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221-4号申请执行人黄均成。被执行人黄电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均成与被执行人黄电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电刚名下的桂A×××××号、桂P×××××号、桂P×××××号、桂P×××××号大型汽车,并扣押了其中两辆即桂A×××××号、桂P×××××号车。现申请执行人黄均成、被执行人黄电刚及案外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及扣押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黄电刚名下桂A×××××号、桂P×××××号、桂P×××××号、桂P×××××号大型汽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黄电刚名下桂A×××××号、桂P×××××号大型汽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灵艳审判员  吴定坚审判员  韦益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昀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