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农民初字第2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928号原告范某某,地址农安县。被告刘某某,地址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振海 搜索“”